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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6民初652号 原告: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6MA6PG2W58X。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南岸镇真武路13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云南意衡(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78710938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凤家古镇45号地块B区1栋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与被告云南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于2022年10月21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准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准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绥江县南岸镇张续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