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晋0621执恢81号
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单位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门款59500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15%计算,从2012年6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8元,申请费812元。
开户银行: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山阴县人民法院
账号:119101201110501263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徐景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丽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