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晋0621执338号
繁峙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单位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37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522元,申请执行费833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阴县支行;户名:山阴县人民法院;账号:855001040006706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徐景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苗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