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

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益德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3民初553号
原告: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庄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益德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喂马乡上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与被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益德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阳泉耐酸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