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5执保703号
申请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5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驾驶的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驾驶的无牌重型清扫车,查封价值为30000元。
二、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