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民初335号 原告: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业民,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小纬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齐河县城区。 原告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