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25财保290号
申请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申请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重型清扫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重型清扫车,保全价值3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德州广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