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1657号
原告:慈溪市创利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潮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9517800M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中,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019XC
第三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2017L
原告慈溪市创利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月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慈溪市创利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寅
代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