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恢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44832017。
法定代表人:华锡峰。
被执行人:慈溪市坎墩镇农机物资综合经营部,住所地慈,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中横线北侧代码:711160203。
法定代表人:郑岳珍。
被执行人:郑岳珍,男,1958年1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胡华芬,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坎墩镇农机物资综合经营部、郑岳珍、胡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坎墩镇农机物资综合经营部、郑岳珍、胡华芬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28514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书申请和解,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传 亭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