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民初47号
原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南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83375878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兴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201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