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85号 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7JLEG5M,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32017L,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592弄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资金650000.00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1264707390200911172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资金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费3770.00元,申请人南江县聚鑫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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