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镇***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8337587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兴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821448320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川19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9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91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南江县安康创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