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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24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所地新昌县沿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90年12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24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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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翁洁娜
审判员陈宋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