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03民初2652号
原告: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火星大道大塘村仁和雨花家园松月苑1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1HNX1X。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83301252。
法定代表人:阎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计834元(原告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南新视觉琉璃石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汪瑞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区莹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