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384号
原告: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市工业园区B18-5地块。
法定代表人:周健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公司员工),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阎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双(公司员工),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4元,由原告广西平果新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浩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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