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代理人:周禹成,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阎强。
**与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肇鼎劳人仲案字〔2022〕16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肇鼎劳人仲案字〔2022〕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黄 氢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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