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3财保12号
申请人:广东中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E42号之三(住所信息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NK2T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穗(肇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833012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限额为5098723.36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5098723.36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关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