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11民初1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郊区周潭镇七井小学,住所地安徽省郊区周潭镇七井村。
负责人:田卯,该小学校长。
被告:铜陵市郊区周潭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周潭镇周潭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诗月,该学校副校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胜,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会宫乡会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国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信,男,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郊区周潭镇七井小学、被告铜陵市郊区周潭中心学校、第三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履行政府相关防疫措施及管控规定,于2022年3月18裁定中止诉讼,于2022年4月28日恢复诉讼。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兴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宁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