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

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22民初3479号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官埠桥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877340(1-1)。
法定代表人:方明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枞阳县会宫镇会宫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04941781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2018年11月9日,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2.5元,由枞阳县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