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22执598号
申请人执行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戚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会宫镇会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健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