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2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纪宗,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37049417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纪宗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该案所有款项已全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6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何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