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22执恢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会宫镇会宫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049417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会宫建筑安装公司、***、***、彭劲松、**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72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