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范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终2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汽车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平,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刚。

上诉人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平、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谷

审判员 刘梦灵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书记员吴杰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