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1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汽车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2554526XD(3-3)。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国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723829844。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流生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汪卫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米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