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1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汽车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2554526XD(3-3)。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国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723829844。

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流生

审 判 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汪卫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米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