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理人:郑长新,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佳佳,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A区汽车城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2554526XD。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诉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免交)
审判员 舒兴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莉莉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