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1768号
原告:*胜利,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总经理。
原告*胜利诉被告***、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胜利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撤回对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