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金健等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4008号
原告:***,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第三人: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汽车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72554526XD。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723829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迪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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