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2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8137821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文蒋,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861316807。
法定代表人:丁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文蒋、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方文蒋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