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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2执129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中迪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书记员 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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