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宁江船舶修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江公司)、舒隽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月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月铜公司)及一审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斗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港航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程明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后拒不缴纳上诉费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此类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2017)皖08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判令宁江公司、舒隽和程明根对金斗公司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舒隽未在法定期间内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宁江公司虽然提出上诉但在二审审理期间拒不缴纳上诉费用,二审依法裁定对宁江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宁江公司、舒隽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未上诉、拒不缴纳上诉费用等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即二审裁定并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宁江公司、舒隽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庆市宁江船舶修造贸易有限公司、舒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秋 实
审判员 贺文华
审判员 张文军
书记员 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