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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444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之三兴顺华庭商住楼三层02号商场A1-A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