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4民初444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之三兴顺华庭商住楼三层02号商场A1-A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