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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6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之三兴顺华庭商住楼三层02号商场A1-A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上诉人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建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建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建水电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兴建水电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实际月数计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计付;2.判令兴建水电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实际月数计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计付;3.判令兴建水电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实际月数计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计付;4.判令兴建水电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计付;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兴建水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107305元;二、兴建水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39020元;三、兴建水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46325元;四、兴建水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58530元;五、驳回兴建水电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兴建水电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兴建水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兴建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673.5元;2.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兴建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154元;3.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兴建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1827.5元;4.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兴建水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2731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兴建水电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判决兴建水电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参照每月9755元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入职两个月,月工资分别为7822元及9755元。因此本案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为***两月工资总和的平均数,即(7822+9755)÷2=8788.5元。一审判决中以八月份工资9755元作为计算基数,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未能保护兴建水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以平均工资8788.5元作为基数计算的各项数额具体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6673.5元(8788.5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35154元(8788.5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31827.5元(8788.5元/月×1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52731元(8788.5元/月×6个月)。综上,望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允判决为盼。 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兴建水电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中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7月出勤24日、8月出勤29日,8月份出勤时间更为接近日常出勤情况。原审法院以8月实发工资作为***的月平均工资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兴建水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