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24民初288号
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隘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之三兴顺华庭商住楼三层02号商场A1-A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3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粤盛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