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执异1号
异议人(案外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17MF1394579H。
法定代表人:李恒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良,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244325P。
法定代表人:马才儒,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02ME0277545T。
法定代表人:李恒亮,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22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小汉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曲劲松
审 判 员 崔 红
审 判 员 尹金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进
书 记 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