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某街道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9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24432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32152。 法定代表人:***,主任。 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255.89元;二、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200255.8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负担。因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民委员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短信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406077.33元,故本院已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2月2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232814.89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06077.3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