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92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威海***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解放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