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24432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3135E。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履行如下义务: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37679.55元;二、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771128.69元(55246393.53元×80%-42425986.1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以434381.7元(1771128.69元-1336746.9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9221796.72元(22766484.72元×80%-8991391.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以10648314.87元(9221796.72元+142651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以23178942.51元(10648314.87元+55246393.53元×16.5%+22766484.72元×15%)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3178942.5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以22178942.51元(23178942.51元-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以24112566.28元(22178942.51元+55246393.53元×3.5%)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以24454063.55元(24112566.28元+22766484.72元×1.5%)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以21337679.55元(24454063.55元-29万元-282638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52元,由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8201元,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负担172851元。因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转递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签收。在执行中,因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4月14日、6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村民委员会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路以东、飞跃大道以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济南20200231145),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予处置。 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道***村民委员会在***道办事处款项2200万元。 4、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3年6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1337679.55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省华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