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53号
申请人: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乌石下居委会老隆大街81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合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3)838(1-35)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市喜洋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