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申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一营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彬,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2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终3976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出卖人按时交付房屋,各种资料手续齐备,只是部分业主违章加盖导致不能办证,不能认定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是政府,双方都是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原审认定出卖人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一般购房者而言,购买商品房是为解决住房需求这一基本生活需求,在购房时不仅投入大量积蓄资金,还要背负房贷。普通购房者一旦选购了商品房,即使商品房存在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证等问题,基于各种现实条件,也难以作出退房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选择。虽然商品房买卖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中对违约责任承担有多种选项,若出卖人通过固化选项等方式,免除自身违约责任,限制了购房者的权益,该行为应根据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在签订时通过只选择其中一种违约处理方式,约定购房者只有在退房时才能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该约定限制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原审认定该约定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中,确实存在逾期办证的情形,且购房者并不存在过错,原审认定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