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757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北运粮河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1908399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封市启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北运粮河西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31747273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一营房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9472548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申请人:**连,女,汉族,1966年11月5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2年12月5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启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7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50万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启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连、***、***的银行存款425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郭珂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