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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05民初143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南段。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所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一营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彬,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封分行)与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留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7,500.58元,利息及罚息2,941.56元(截至2022年1月20日),以上共计350,442.1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偿清为止;2.判令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0元,被告***与被告***为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被告以其购买的××期××幢××**××层××号××户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后原告依约足额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二人2015年购房,合同约定交房后500天办理房本,但自2016年8月8日交房至今,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将房本交付给其二人,其二人现无还款能力。 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应由抵押担保的房产优先受偿给原告;2.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房屋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开封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并进行了预告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在同时存在抵押权和保证责任的基础上,原告应就抵押物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4.被告***、***对上述房屋形成事实占有,物权已经设立,应当就案涉房屋优先受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开发商)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向被告***提供借款530,000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2015年至2030年);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按月付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放款账户户名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还款账户户名为***;保证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产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款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载明:1.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第四条开发商保证载明:**证人(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则:1.保证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4.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行使。 2015年4月29日,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将530,000元一次性转入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账户。 2015年5月7日,被告***以其购买的××期××幢××**××层××号××户房产作抵押,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取得了开封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证明编号:2153245)。 被告***自2021年12月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2年1月20日,被告***欠原告本金347,500.58元、利息及罚息2,941.56元,共计350,442.14元。 另查明,2015年2月6日,被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为借款人***本人因购买的××期××幢××**××层××号××户房产所申请的住房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与***系夫妻关系。 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屋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及他项权证。 以上事实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零售贷款借据、开封市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承诺函、逾期未还款查询及原告、被告**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与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向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30,000元后,即完成了履约行为,被告***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亦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原、被告所签合同约定,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即本案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目前,本案所涉房屋尚未办理他项权证,且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亦未办理,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应依约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要求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案涉房屋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现阶段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故对原告中国银行开封分行的该项诉求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金347,500.58元、利息及罚息2,941.56元,共计350,442.1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方式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清偿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6元,减半收取计3,278元,由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