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住所地开封市鼓楼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2956Q。
负责人:于洋,行长。
被执行人:缑姿彤,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一营房街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947254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封支行)诉被告缑姿彤、***、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置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缑姿彤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借款本息430122.22元及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据实结算);二、如被告缑姿彤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依法对被告缑姿彤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开封市碧水蓝城二期25幢3**9层90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缑姿彤继续清偿。三、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2元,由被告缑姿彤、***、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80元,由被告缑姿彤、***负担。被执行人缑姿彤、***、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置地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街支行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647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92106.69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0204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缑姿彤、***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