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民初107号之三
原告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迪臣世纪豪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实习),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实习),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诉叶永明、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400元,由原告河南富久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