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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付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02民初18822号 原告:付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易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