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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6民初4671号 原告:刘某,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负责人:武某。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北京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