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606民初4671号
原告:刘某,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负责人:武某。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北京某公司某分公司、北京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