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915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6号1号楼93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抵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村委会南11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抵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