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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前调274—1号 申请执行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所世刚,经理。 被执行人:济***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83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济***机器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1078516.65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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