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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5673-1号 申请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所世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机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28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328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机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28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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