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705号 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公路1702号101室。 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