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3707号
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鹰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公路1702号101室。
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和自动化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 欢
书 记 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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